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2302 证券简称:和邦盛世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和邦盛世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供的任何担保;(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五)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供的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供的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会审议。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 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形式提出。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事会的同意。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自行召集和主持。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
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 关股东的同意。
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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