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7
关于苏州天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四期)
苏州天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或“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本期辅导工作小组由吕晓斌、李方舟、周利强、郑楚燃、魏闻、钟晨和孙萍组成,由吕晓斌担任辅导工作小组组长。上述辅导小组成员均为东方证券正式员工,辅导小组成员均具备证券业务资格,具备金融、法律和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参与本期辅导工作的中介机构还包括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律师”)。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本期辅导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按照辅导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拟上市公司的有关要求,在容诚会计师和康达律师的协助下通过交流访谈、资料查阅、中介机构沟通等方式对公司开展辅导工作。辅导工作小组与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对公司在辅导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予以回复,及时了解辅导效果反馈情况。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1、及时传达最新的上市监管政策和市场动态。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督促公司及时对照相关要求进行检视和规范,同时,要求接受辅导人员持续了解和学习最新的资本市场监管动态,使其对上市相关的最新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有更加充分深入的了解。
2、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在前期尽调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公司行业发展、业务经营、财务与会计、公司治理等关键事项,针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3、持续关注公司 2024 年的经营情况。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持续关注公司的业务经营发展情况及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协助公司基于其现状和特点制定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的目标和规划。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容诚会计师和康达律师在本期辅导过程中积极配合辅导工作小组开展辅导工作,使辅导工作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辅导工作小组就公司规范运作问题与辅导对象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日常沟通和分析,在辅导对象的积极配合下,公司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得到进一步完善。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辅导工作小组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的标准督促辅导对象建立更加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持续夯实各项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指导接受辅导的相关人员进行法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同时,辅导工作小组将同公司进一步讨论分析公司所处经营环境、客户结构和行业趋势变化等情况,持续关注公司2024 年度经营业绩的波动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下一阶段,东方证券辅导工作小组成员拟保持不变。辅导工作小组将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关注辅导对象在公司治理、财务信息和业务经营等方面的规范性;同时,通过多种方式继续开展辅导工作,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学习,深入理解资本市场发展态势,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会同其他中介机构讨论确定整改和规范方案并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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