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72304 证券简称:天浩科技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苏州天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天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下列行为:
1.收购、出售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
2.非本公司的有价证券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是指买卖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3.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是指买卖股权的投资活动。主要是指以控股、参股等形式向其它企业进行投资,并依法参与管理和经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投资方式。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但已
履行相关投资决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专门的关联交易制度执行。
第四条 投资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投资的决策机构依审批权限不同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所有投资活动由董事会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能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项目审批权限: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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