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证券代码:872305 证券简称:百思福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江苏百思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该议案并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百思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百思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百思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
第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所有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权益。
第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且: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公司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二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