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证券代码:872305 证券简称:百思福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江苏百思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该议案并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百思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百思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江苏百思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除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且占全体董事人数 1/2 以上),并经股东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可以不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七条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
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八条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 12 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披露。
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仅明确担保额度,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挂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发生的时点进行判断。
在公司审议通过预计担保议案后,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被担保人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对于在公司审议通过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预计担保议案后新增的控股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控股子公司共享预计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董事会秘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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