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公告编号:2024-019
证券代码:872307 证券简称:创举科技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确定的基本原则及《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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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利润分配方式
第三条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净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
第五条 公司实行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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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规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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