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证券代码:872307 证券简称:创举科技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股份方案公告
员工持股计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定向回购股份方案(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该议案关联董事王柱祥、王利回避表决,3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026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定
向回购股份方案(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该议案参会监事均需回避,因此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本次定向回购股份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已对本次回购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
二、 定向回购类型及依据
定向回购类型: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注销
定向回购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回购:……(二)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如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相关回购条款是指在已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方案、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载明的触发回购情形的相关条款。”
(2)有关持股计划及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及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审查反馈意见等要求,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联董事王柱祥、王利回避表决,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于同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因参会监事均需回避,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修订后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公告编号:2026-001)以及《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公告编号:2026-002)。
根据《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七、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调整、终止以及权益处置办法”之“(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之“3.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因公司发展需要,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的,由公司回购持股平台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持股平台取得全部回购价款后,按照如下计算方式向持有人进行分配:持有人清算分配总价=该持有人初始投资款×(1+4%×持有天数/365)。其中:①4%为年化利率;②持有天数指自持有人将初始投资款支付给持股平台之日起(含当日),至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该终止事宜之日止(含当日)的期间自然日天数。因回购、清算分配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由持有人自行承担。若自持有人会议与公司董事会均审议通过提前终止事项之日起,至实际完成持股平台股份回购之日止的期间内,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回购、清算分配价格将参照本计划关于除权除息调整的相应规则进行调整。”
根据“《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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