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2308 证券简称:盛祺信息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州盛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盛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盛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行
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出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其中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方可对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其他交易达到如下标准的,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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