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2310 证券简称:协汇食品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荣成协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 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 12 个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 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将予配合。 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董事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第四节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 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 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 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议。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 作出决议。
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
说明。
第四章第四节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 第四章第四节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
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
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前以 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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