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2311 证券简称:威德环境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威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威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
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 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 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
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 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 当披露。
第三章 应披露信息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
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
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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