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骏(湖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威骏(湖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以及《威骏(湖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孙卫、孟细潮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从业办法》的要求对威骏(湖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6 日召开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
了《威骏(湖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6 日上午 9:00 在威骏(湖北)高新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徐琪先生主持。
经查验,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44,719,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99.1119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44,719,3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44,719,3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 44,719,3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202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 44,719,3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2025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44,719,3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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