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2315 证券简称:威骏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威骏(湖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待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威骏(湖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适用创新层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 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出席公 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本制度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 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 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主办券商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 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 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 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 阅。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员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
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对不同市场层级挂 牌公司 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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