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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6:49:40 股吧网页版
威骏股份:重大事项处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2315 证券简称:威骏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威骏(湖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处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待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威骏(湖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及《威骏(湖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权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重大事项处置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进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司的整体实力,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处置。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其中,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分别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以上重大事项涉及到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九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且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范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第十条 未达到第八条、第九条所述标准的投资事项,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审批。第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予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八条、第九条。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五条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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