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2315 证券简称:威骏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威骏(湖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2016年 4月 22 日以武汉威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发起设立;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20112792449008R。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威骏(湖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VANJOIN GROUP。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 1 号;
邮政编码:430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1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本着“以人为本、客户至上”的基本理念,建立完善的公司制度,依靠科技创新,实现公司健康永续发展,进而实现客户、员工、社会和全体股东的共赢。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 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建筑材料生 产专用机械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 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轻质建筑材料 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 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地板销售,家具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 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针纺织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 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于2016年 4月 22 日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3,000 万股,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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