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4
公告编号:2025-005
北京希肯琵雅国际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三月
北京希肯琵雅国际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希肯琵雅国际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北京市
商务委员会批准,北京希肯琵雅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
以发起方式整体改制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希肯琵雅国际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CHIC-PIA International Culture Development Co., Ltd.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2 号楼 D 座 4 层 B 区域 1 号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0 万元。
(股份公司成立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为改制基准日,根据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为改制基准日的大信专审字【2017】第 1-00091 号《审计报告》,公
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人民币 15,246,509.72 元,其中人民币
1,000 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剩余人民币 5,246,509.72 元计入公司的
资本公积金,公司各发起人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各自出资并应在审批
机关批准后办理工商登记前完成各自出资。)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对公司拥有的国内外的信用、事业经验、人才的灵活运用,在中国国内外依法开展演出经纪业务,以此对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同时为合资公司实现可持续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文艺创作;组织文化艺术
交流活动;广告发布;个人商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票务代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项目:演出经纪;营业性演出;餐饮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 核准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
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均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将按照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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