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2319 证券简称:希肯文化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北京希肯琵雅国际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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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希肯琵雅国际文化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第七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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