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2320 证券简称:康亚药业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8 票同意;反对 0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权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或公司分支机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以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九)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
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决定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且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十一)制定公司融资方案(如引入新一轮投资方、投资人),上市方案。
(十二)制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或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司董事会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一次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另一次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八个月内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含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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