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2320 证券简称:康亚药业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8 票同意;反对 0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为股东或他人提供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当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时,公司股东会审议对外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对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三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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