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2320 证券简称:康亚药业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8 票同意;反对 0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
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
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并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
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股息发放的条件所依据的财务报表口径以披露的年报为口径。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累计到下一会计年度。
优先股股东按照上款规定获取固定股息后,不再参与公司的利润
分配。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用于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会召开后两(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优先股股息的派发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全部优先股股息的宣派和支付事宜。若涉及优先股股息的部分或全部递延,则该等事宜仍需由股东会审议批准,且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依法分配原则。
第八条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九条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充裕,
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形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十条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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