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0-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湖南子宏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收到贵司《关于湖南子宏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我公司作为湖南子宏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宏生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挂牌的主办券商,会同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反馈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分析讨论和说明。现将有关问题的核查情况和意见做出如下回复,请贵公司予以审核。
涉及对《湖南子宏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以楷体加粗予以标明。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补充说明基质料销售收入按照预期能够收回金额确认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主办券商、会计师予以核查。
回复:关于销售收入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政部
财会[2006]3 号)准则。基质料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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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能够收回金额实质是对上述(三)、(四)项的概括表述,基质料销售的客户主要为个人及规模较小的公司;销售过程中签订合同的按合同金额确认收入,未签订合同直接收款的交易按收款金额确认收入。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①对负责基质料销售的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销售过程是否严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执行;②对按合同金额确认收入的客户,按照客户明细对确认的收入金额与合同签订的金额进行比较,分析是否有差异;③对直接收款确认收入的金额,检查现金日记账与银行存货日记账,并与收入确认日期进行比较,分析收款日期与确认收入日期是否一致;④检查与收入确认的其他相关原始凭证,包括销售发票、验收单、银行收款回单等;⑤对报告期内期末因基质料销售确认的应收账款进行了期后回款检查,核查报告期内因确认基质料销售收入而确认的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有无异常。
通过上述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基质料销售收入签订合同的按合同金额确认收入,未签订合同直接收款的交易按收到的金额确认收入是合理的,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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