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4-20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 1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2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4
第五章 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4
第六章 附则...... 5
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
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
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的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其中:
(一)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公司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类型。
(二)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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