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26
证券代码:872337 证券简称:卓奥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卓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卓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卓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卓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情况;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投资等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或者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宜;(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缺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的;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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