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8
证券代码:872337 证券简称:卓奥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卓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卓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浙江卓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浙江卓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公司内部的经营情况。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 公司现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除上述情形外,如董事会秘书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权: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全国股转公司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负责准备和提交全国股转公司等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准备、组织和提交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和资料;
(三)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根据《浙江卓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相关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六)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并就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八)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九)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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