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8
证券代码:872337 证券简称:卓奥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卓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卓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卓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的财产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浙江卓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范围: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第二条适用范围内的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保证、抵押或质押等,但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
时披露。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宜,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述所称“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五)项之外的其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六条 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
能力。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
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按担保事项和审批权限必须经担保方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操作程序:
(一)须由担保方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操作程序:
1、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有关规定,先由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 同时在董事会决议上明确注明:“此担保事项须经浙江卓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后方有效。”
2、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此担保事项生效。
(二)须由担保方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操作程序:
1、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有关规定,先由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 同时在董事会决议上明确注明:“此担保事项须经浙江卓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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