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72348 证券简称: 鑫鑫家居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鑫鑫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浙江鑫鑫家居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为维护浙江鑫鑫家居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定,制订本章程。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其他公司合并;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职工;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或者注销。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用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三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和投资计划; 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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