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15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80 号
关于对湖北楚峰建科集团荆州开元新材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楚峰建科集团荆州开元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新材),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工业园龙山路西侧。
孙春光,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张攀,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4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对 2021 年、2022 年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其中,调整影响
2021 年扣非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414,197.35 元,调整前为 11,172,821.77 元,调整后为 8,758,624.42 元,调整比例为-27.56%;调整影响 2022 年扣非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2,822,500.17 元 , 调 整 前 为 10,683,672.35 元 , 调 整 后 为
7,861,172.18 元,调整比例为-35.90%。上述调整导致公司 2023
年进层时不再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触发
降层情形。
开元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孙春光以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攀,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开元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孙春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分层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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