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8
公告编号:2019-037
证券代码:872359 证券简称:安友农场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云南安友农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1月3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月2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云南安友农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安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滕维龙、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
(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彭文亮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本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镇、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
(三)原审被告:
姓名:朱安友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本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曹良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本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9-037
云南安友农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文亮,原审被告朱安友、曹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8012号民事判决,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述人云南安友农场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利息要求超出国家银行借款的比例。请求二审法院按照先本后息的方式作出公正判决。
(六)被上述人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上诉人彭文亮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3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云01民终1219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3月25日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民终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8012号民事判决;
二、由云南安友农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文亮归还借款本金1846819.52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24%/年利率计算】;
三、由云南安友农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文亮支付实现债权费用:保险费19800元、律师费39830元;
四、由朱安友、曹良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安友、曹良波承担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云南安友农场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彭文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告编号:2019-037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192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192元,共计71384元;由彭文亮负担24984.40元,由云南安友农场股份有限公司、朱安友、曹良波负担46399.60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正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积极协商还款计划。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将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已与彭文亮协商还款计划。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导致公司财务进一步困难。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19)云01民终1219号《民事判决书》
云南安友农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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