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8
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源鹏翔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
河源市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 16 层邮编: 517000
电话: 0762-3388086 传真: 0762-383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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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源鹏翔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 z 河源鹏翔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源鹏翔智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海雄律师、成远 f 音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勺, :Jt出具
;中;tIt法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 t1t 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河源!阴翔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H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源
鹏翔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战 H在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
体师认为出具法 w 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l布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
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 l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
司草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扒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入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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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巾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山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 H及《公司章程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怠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 tl!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市
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h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召
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网站刊登《河源鹏翔智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我明了会议召集人、
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会
议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二 l二
2020 年 5 月 15 日在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河源鹏翔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
楼二楼会议室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李国标先生主持。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l 、111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查验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7,1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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