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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9:04:20 股吧网页版
华泓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872361 证券简称:华泓新材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惠州市华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惠州市华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惠州市华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不包括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相互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不包含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相互担保)。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

公告编号:2025-043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中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决议,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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