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4
公告编号:2020-022
证券代码:872364 证券简称:广博装饰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广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詹诚、张银平、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锦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崔建祥、刘彩英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7 月 30 日,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博装饰”)与南
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南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由广博装饰承接中南公司位于南通市崇川区桃园路8号中央商务区A03地块
F 楼公寓 13-16 层(共 4 层)户内精装修工程。
公告编号:2020-022
中南公司签发《开工通知单》,确定开工日期为 2015 年 6 月 26 日,广博装
饰如期进场,由于装修图纸的消防申报工作仍在进行中,且挑高楼层的隔板即ALC 楼板也均未铺设完成,不符合施工条件,致使广博装饰无法施工。
广博装饰多次向中南公司索要相关审批文件,但直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中南
公司仍未提供,广博装饰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主动采取停工措施,并于当日向中南公司寄发《正式停工函》。
2017 年 11 月 17 日,中南公司不仅未提供审批文件,还向广博装饰寄送了
《解约通知》,单方解除合同,并于解约通知寄出次日强行聘请第三方进场施工。
广博装饰应中南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交接及时退场,并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将工程
竣工结算材料寄至中南公司,但是中南公司一再拖延,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结算。
广博装饰已完成工程款共计 7,496,157.22 元,中南公司已支付 1,100,000
元,截至广博装饰起诉之日中南公司仍未支付剩余 6,396,157.22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已完工工程款 6,396,157.22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预期可得利益 50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12 月 13 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8)苏 0602
民初 40 号,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
限公司工程款 3844572.91 元,并返还原告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保
证金 200000 元。
2、原告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
公司违约金 1428503.9 元。
3、驳回原告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
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抵扣后,余款 2616069.01 元由被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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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目前被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疫情原因,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未开庭审理。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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