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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2-0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山东全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2-07

山东全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关于山东全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零一七年九月

山东全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全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山东全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山东全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全影股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组(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以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山东全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做好申请材料接收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及《关于山东全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字体格式 内容

仿宋(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1、反馈回复显示,公司存在较多诉讼事项。请公司补充说明诉讼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故意侵权情形以及公司对着作权纠纷管理的内部控制措施。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大量着作权侵犯纠纷情形,量化分析对公司的影响,并请对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自报告期至本反馈回复签署之日,公司共涉及的诉讼18起,其中已完结案

件的共4起,均以公司胜诉或原告撤诉终结;未完结的案件共14起,均在审判

中,法院尚未出判决,其中1起为原审原告申请再审,10起案件系同一个原告

起诉的10幅摄影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除上述诉讼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诉讼、仲裁情况。经核查,公司涉案作品均为网站用户上传至公司网站内,并非公司及其员工上传的,故公司从未主动或故意侵犯他人着作权,不存在大量公司侵犯他人着作权纠纷案件。

公司已发生的诉讼案件均是由于网站用户所发布的作品侵犯他人着作权导致的,该类案件侵犯的是摄影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均适用“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着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

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

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

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

定体现了“避风港”原则,具体内容如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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