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2-23
证券代码:872369 证券简称:舜大能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2年2月23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舜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视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要求而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按规定
向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作出决议前通知公司。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本项担保的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说明;
(八)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最近两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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