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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5 07:44:41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上海农好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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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 2024〕 62 号
关于对上海农好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农好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好股份) , 住所地:
上海市枫泾镇王圩东路 1858、 1868 号。
潘明官, 时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潘 琪,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陆志军, 时任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农好股份 2023 年 10 月进行生猪、 玉米等品种的
期货投资交易, 兼有套期保值和投资目的。 2023 年 10 月至 12
月, 农好股份转入期货交易账户资金 3,000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14.78%) 。
2024 年, 农好股份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利用闲置资金在- 2 -
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归母净资
产的 44.42%) 的额度内购买相关期货产品。
农好股份未就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 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 5 月 15 日补充履行了审议程序并披
露。
农好股份未对上述重大交易及时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
的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 (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 第八十一条,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构成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潘明官、 时任董事会秘书潘琪、 时任
财务总监陆志军,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公司
治理规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作出如下决定:
对农好股份、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潘明官、 时任董事会秘
书潘琪、 时任财务总监陆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 3 -
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
时; 规范公司治理、 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7 月 2 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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