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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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 2024〕 62 号
关于对上海农好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农好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好股份) , 住所地:
上海市枫泾镇王圩东路 1858、 1868 号。
潘明官, 时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潘 琪,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陆志军, 时任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农好股份 2023 年 10 月进行生猪、 玉米等品种的
期货投资交易, 兼有套期保值和投资目的。 2023 年 10 月至 12
月, 农好股份转入期货交易账户资金 3,000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14.78%) 。
2024 年, 农好股份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利用闲置资金在- 2 -
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归母净资
产的 44.42%) 的额度内购买相关期货产品。
农好股份未就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 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 5 月 15 日补充履行了审议程序并披
露。
农好股份未对上述重大交易及时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
的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 (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 第八十一条,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构成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潘明官、 时任董事会秘书潘琪、 时任
财务总监陆志军,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公司
治理规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作出如下决定:
对农好股份、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潘明官、 时任董事会秘
书潘琪、 时任财务总监陆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 3 -
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
时; 规范公司治理、 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7 月 2 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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