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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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富利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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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此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富利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年度会议应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发表法律意见。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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