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2381 证券简称:ST 富利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富利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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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议案,此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富利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富利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富利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限制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确有必要的,应当明确财务
资助的利率、还款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财务资助的必要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
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当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书面协议,
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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