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公告编号:2026-029
证券代码:872381 证券简称:ST 富利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富利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禄源公司及富利公司均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4)陕 0626 民初 714
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富利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陕西省水务集团吴起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
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
公告编号:2026-029
审理。2022 年 5 月 19 日,富利公司作为甲方与禄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吴
起县第二污水厂及配套管网采购合同》。施工中,由于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预算价,与实际采购单价存在较大差额,在施工过程中,经核算,有增加项目的工程款,同时,还产生暂估项目差价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富利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鉴定意见中供选择性意见部分的鉴定工程造价 629904.33 元,并改判本案鉴定费 146600 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禄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4)陕 0626 民初71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广东富利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广东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
7995526.38 元(不含工程保底净利润款 2000000 元),并以欠款 7995526.38 元为
基数,按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 2024 年 4 月 24 日起诉之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或者发回重审。
2、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4)陕 0626 民初 71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
文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刘忠清对被上诉人广东富利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剩余工程款和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改判被上诉人陕西省水务集团吴起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被上诉人广东富利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剩余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清偿责任。
4、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审判决情况:
2025 年 4 月 18 日吴起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4)陕 0626 民初 714
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富利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广东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 3353636.27 元。
二、被告广东富利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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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原告广东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费 146600 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3629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广东富利环保节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二审情况
二审由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4)陕 0626 民初 7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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