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5
河南豫科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
专项鉴证报告
国府专审字(2025)第 01180001 号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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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1-2
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 3-7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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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豫科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
国府专审字(2025)第 01180001 号
河南豫科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河南豫科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科光学
公司”)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
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豫科光学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鉴证工作。
豫科光学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财务信息更正》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专项说明,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财务信息更正》的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豫科光学公司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仅供 2024 年度财务信息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页无正文,为豫科光学公司专项鉴证报告签字盖章页]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河南豫科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
河南豫科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
河南豫科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董事会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更正事项说明如下:
一、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
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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