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公告编号:2024-028
证券代码:872386 证券简称:汇通银行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办法》,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 (以下简称“承诺人”或“承诺相关方”)以及本行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承诺人以及本行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
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规范(或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签署重大协议、股票限售、解决产权
公告编号:2024-028
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
露,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本行权益,承诺
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行应向股东提供便捷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五条 收购人收购本行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本行,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通知本行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
公告编号:2024-028
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本行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本行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本行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相关方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八条 本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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