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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3 17:20:00 股吧网页版
汇通银行: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72386 证券简称:汇通银行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会依法、规范、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行股东会,对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由本行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五条 持有本行股份的股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行召开股东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对股东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股东会的决议内容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本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六)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为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委托他人管理本行资金或其他资产等事项: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1500 万元的;

(十四)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但《公司法》及监管制度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行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本行预计未来十二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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