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72386 证券简称:汇通银行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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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福建农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网点、部门(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本行利益。
本行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本行的关联方,是指与本行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
重大影响,以及与本行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 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三)本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具体包括: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总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高级管理层下设的授信审批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合规委员会、采购委员会、资金营运领导小组等委员会或小组成员;总监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授信评审部、金融市场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与合规部、审计部、营业部等部门负责人及各支行行长(含单列分理处负责人)等;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五)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本行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三)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本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本办法第四条(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四条(二)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本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可以认定以下自然人、法人
或非法人组织为本行关联方: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本行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以及第五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并可据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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