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72386 证券简称:汇通银行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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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利润分配行为,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行权益分派包括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其中利润分配包括
派发现金红利、股票红利。
第三条 本行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本行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本行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金和任意公积金。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金、任意公积金、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按照普通股股东持有的普通股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公司章程》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金、任意公积金之前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或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或者违反其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本行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本行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本行针对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现金分红政策应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本需求等因素,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与本行的长期发展。
本行普通股股东采用现金红利、股票股利或者现金红利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七条 本行针对优先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本行发行的优先股可采取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固定股息率水平及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依据优先股发行文件的约定执行。除法律法规或本行股东会另有决议外,本行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在一个计息周期内以约定的票面股息率支付股息。
(二)本行在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每年约定的股息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派股息。
(三)本行在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应对优先股股东分派股息,但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本行有权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四)本行发行的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特定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派发的股息或未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五)本行发行的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第八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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