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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3 17:26:20 股吧网页版
汇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72386 证券简称:汇通银行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本管理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本行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本行的经营、股票价格及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本行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本行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本行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本行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签署重大合同,与本行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本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本行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本行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本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本行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行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或其他监督人员,对本行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条 本行董事长为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本行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本行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行、上述信息披露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本行的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本行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下同),可以披露季度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

本行应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本行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本行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本行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本行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行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八)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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