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72386 证券简称:汇通银行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对本行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行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行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本行应按规定及时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参加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所组织的任前辅导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对本行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三)具备商业银行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法律法规;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管理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历;
(五)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独立董事:
(一)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或者本人是本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或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本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在本行、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贷款的机构任职;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行及本行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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