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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7-21 22:55:24 股吧网页版
青岛食品: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及深交所证券账户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20



证券代码:872387 证券简称:青岛食品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

户信息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于2021年6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1

年第 66 次会议审核通过。2021 年 7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签发了《关于核准青

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83 号)。

为顺利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充分有效地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对全体股东提示如下:

一、请自然人股东尽快申报股票原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 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即在公司上市前所持股份)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即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相关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按上述通知规定,未申报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的个人限售股股东,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规定以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 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根据财税[2011]108 号通知第三条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新上市的公司限售

股的,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 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请自然人股东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申报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如需申报,

请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1、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的《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声明及承诺》(见附件 1);

2、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本人身份证、支付价款凭证、股权转让协议、个税缴纳凭证等;所持股份涉及二级市场交易的,请打印买卖“青岛食品 872387”股票的全部交割单或交易流水,并加盖清晰的托管券商营业部业务章。

请自然人股东将上述资料的签章版扫描件发至公司邮箱 ir@qdfood.com,待

审核完毕后将原件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前以亲自送达或邮寄(邮寄方式以签收时

间为准)等方式交付至公司,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支路 2 号,联系人:李春宏,电话:(0532)84633589。

鉴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故特别提示需申报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上述申报或未能提供完整资料的自然人股东,将被视为放弃申报。

二、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根据上述要求,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以便主承销商进行核查。其中若股东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请提供管理人关联方信息。

全体股东应保证所提供的关联方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有虚假、遗漏以及未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将由股东自行承

担责任。请全体股东填写附件 2,并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前将附有签名或盖章的

附件 2 扫描件发送到公司邮箱“ir@qdfood.com”,并将原件以亲自送达或邮寄(邮寄方式以签收时间为准)等方式交付至公司,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支路 2 号,联系人:李春宏,电话:(0532)84633589。

三、请全体股东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信息

为尽快将公司股票登记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请全体股东提供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账户信息。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前将附有签名或盖章的附件 3 扫描件发送

到公司邮箱“ir@qdfood.com”,并将原件以亲自送达或邮寄(邮寄方式以签收时间为准)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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