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7
证券代码:872387 证券简称:青岛食品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制度经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审议并通过,尚需提交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强化对董事会、管理层的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的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
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设独立董事职位,与非独立董事
组成公司董事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参加有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规定的独立性;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或者其他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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