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72387 证券简称:青岛食品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制度经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审议并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5 号)、《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和《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
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
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
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
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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