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72391 证券简称:恒港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恒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恒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恒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恒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发行证券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备案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则要求,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使用,为关联方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募集资金管理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资金审批权限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经相关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单笔金额 100 万以上(含)的需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法、合理,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文件供备案查询。
第十四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五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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