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25
山东泰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19 年 9 月 2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泰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山东泰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多次募集的分别设立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账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 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该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的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且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证券管理部门提供工作计划及实际进度。
确实因为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使用,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进行审批。
募集资金使用实行董事长、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审批程序为: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财务部门→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执行。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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