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1-30
公告编号:2018-054
证券代码:872394 证券简称:泰一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山东泰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会议为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四)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本次会议开始时间:2018年12月15日10:00。
本次会议结束时间:2018年12月15日12:00
预计会期0.5天。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六)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2月1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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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七)会议地点
山东泰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实际经营需要,公司需要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内容如下:
1.《公司章程》“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七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进行股份发行时,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为“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增发新股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或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议发行。公司进行股份发行时,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3. 《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非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为“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非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其中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也可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议发行。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在募集资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作出发行股票的决议发行股票,授权期限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有效期至多不超过12个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董事会在有效授权期内及授权募集资金额度范围内决议发行股票的,无需再经公司股东大会另行决议通过,但应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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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范围办理股票发行事宜并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发行程序的合规性。”
4. 《公司章程》“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变更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五)《公司章程》的修改;(六)审议批准公司增发股权或股权激励计划;(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为“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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