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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3-09 16:04:40 股吧网页版
江苏红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09


证券代码:872395 证券简称:江苏红人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
苏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
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不含)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不含)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通讯或其他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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